《十堰市防雷減災管理實施細則》和《十堰市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實施細則》已經(jīng)2012年7月16日市政府第11次常務會審議通過,自2012年8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chǎn)和公共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防雷減災管理辦法》、《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guī)定》、《湖北省雷電災害防御條例》、《湖北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實施細則所稱雷電災害風險評估(也稱雷擊風險評估),是指根據(jù)雷電及其災害特征進行分析,對可能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chǎn)損失程度與危害范圍等方面的綜合風險計算,為建設工程項目選址和功能分區(qū)布局、防雷類別與防雷措施確定等提出建設性意見的一種評價方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防雷減災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能力。
第四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市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管理工作,縣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轄區(qū)內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管理工作。
茅箭區(qū)、張灣區(qū)、十堰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和武當山旅游經(jīng)濟特區(qū)的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管理工作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第五條 發(fā)展改革、經(jīng)信、住建、安監(jiān)、公安和消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xié)同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建立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管理工作機制。
第六條 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由具備法定條件的防雷技術機構承擔,并到當?shù)貧庀笾鞴軝C構備案,同時接受當?shù)貧庀笾鞴軝C構的監(jiān)督管理。
從事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技術規(guī)程開展評估,不得出具虛假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文件。
第七條 以下工程項目、場所應當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
?。ㄒ唬┐笮徒ㄔO工程;
(二)重點工程;
?。ㄈ┍ê突馂奈kU環(huán)境;
?。ㄋ模┤藛T密集場所;
?。ㄎ澹督ㄖ锓览自O計規(guī)范》中規(guī)定的第一、二類防雷建(構)筑物;
(六)其他依法應當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建(構)筑物。
前款第五項規(guī)定的項目,未經(jīng)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有關部門不得審批或者核準,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八條 根據(jù)建設工程項目類型和類別,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需要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意見。
第九條 屬雷電災害風險評估范圍的建設業(yè)主,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或初步設計時應同步做好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并于初步設計會審前向當?shù)貧庀笾鞴軝C構提交相關材料。未進行初步設計的,在對施工圖方案進行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前,應即時做好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
第十條 發(fā)展改革、住建和規(guī)劃部門在組織編制城市分區(qū)規(guī)劃、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時和下達重點建設工程計劃前,應當通知當?shù)貧庀笾鞴軝C構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
第十一條 承擔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防雷技術機構必須在2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評估,并提供評估報告。對評估報告需要專家會審的評估項目,可順延30個工作日完成。
第十二條 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收費按省物價局制定的標準執(zhí)行。
第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
?。ㄒ唬┥暾垎挝浑[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
?。ǘ┥暾垎挝惶峁┑睦纂姙暮︼L險評估報告由非法定的防雷技術機構作出的;
?。ㄈ┩扛摹卧旖ㄔO項目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的。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細則第七條第一款第五項未按規(guī)定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可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從事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機構出具虛假雷擊風險評估文件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業(yè)。
第十六條 違反雷電災害風險評估規(guī)定,導致雷擊造成火災、爆炸、人員傷亡以及國家財產(chǎn)重大損失的,由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十堰市氣象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fā)文之日起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