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曉飛(湖北省竹山縣潘口鄉(xiāng)魚嶺村1組人):
本院受理原告方剛訴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2)鄂竹山民初字第0119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你在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償還原告方剛借款本金265000元及自主張之日起的利息。限你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城關人民法庭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城關人民法庭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本院受理原告方剛訴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2)鄂竹山民初字第0119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你在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償還原告方剛借款本金265000元及自主張之日起的利息。限你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城關人民法庭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城關人民法庭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