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紅琴(住竹山縣城關鎮(zhèn)竹園小區(qū)2棟1單元702號):
本院受理原告易積友訴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已審理終結。因你外出地址不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現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2)鄂竹山民初字第0246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你在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償還原告易積友借款本金3000元。限你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送達期滿后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馬燕萍(住湖北省竹山縣雙臺鄉(xiāng)向山村3組):
本院受理原告余立朝訴你離婚糾紛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風險提示書、開庭傳票、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15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30日內,并定于2013年2月4日下午15時在本院雙臺人民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馬紅兵(住竹山縣城關鎮(zhèn)轅門街106號1棟1單元4號)
馬紅琴(住竹山縣城關鎮(zhèn)竹園小區(qū)2棟1單元702號):
本院受理原告蔣顯芝訴你們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已審理終結。因你們外出地址不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現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2)鄂竹山民初字第0221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你們在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償還原告蔣顯芝、汪公華借款及利息48825元。限你們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送達期滿后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馬紅琴(住竹山縣城關鎮(zhèn)竹園小區(qū)2棟1單元702號):
本院受理原告曾祥華訴你與黃治平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詳,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民事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和30日內,本院定于舉證期限屆滿后第三日(遇節(jié)假日順延)上午9時在本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